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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终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桐浪、肖娟与曾纪明合伙协议纠纷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桐浪,肖娟,曾纪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13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桐浪,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贻勇,绵阳市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娟,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贻勇,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纪明,男,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怀军,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桐浪、肖娟与上诉人曾纪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022元,退回上诉人高桐浪、肖娟5219元,退回上诉人曾纪明11803元。审 判 长 刘光明审 判 员 李华峰审 判 员 李 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欧泳如书 记 员 李林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