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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烟台开发区腾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腾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保339号申请人:烟台开发区腾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烟台开发区腾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鲁0691民初15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