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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9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北京中烨盛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钮振坤与李守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烨盛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守一,钮振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9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烨盛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祁家豁子2号(南院)10号院二层218A室。法定代表人:白井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光锐,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守一,男,1938年9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秉成(李守一之子),1970年7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审被告:钮振坤,男,1975年7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山县。上诉人北京中烨盛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守一、原审被告钮振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中烨盛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中烨盛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中烨盛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931元,由上诉人北京中烨盛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公告费300元,由上诉人北京中烨盛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海涛审 判 员  薛 妍代理审判员  周艳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园园书 记 员  陈昭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