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丽竹与江西维莱营健高科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竹,江西维莱营健高科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828号原告:陈丽竹,女,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江西维莱营健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城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波。原告陈丽竹与被告江西维莱营健高科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陈丽竹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丽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丽竹负担。审判员 黄 忻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邱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