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诉被告彭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彭桂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1259号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负责人:吴钊,行长。被告:彭桂华,男,1958年6月25日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界牌镇贾山村*组**号,身份号码:5110241958********。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诉被告彭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邱仕强人民陪审员 兰志平人民陪审员 吴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古江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