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4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XX与赤峰热电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赤峰热电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4005号原告:XX,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为,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热电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徐君,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洧萌,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与被告赤峰热电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孔 宪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宝多音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