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3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雷某1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1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223刑初108号公诉机关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1,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互助县看守所。辩护人保广文,互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互检公诉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洪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1及其辩护人保广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7日ll时许,被告人雷某1因妹夫郭某1和妹妹雷某2离婚一事,两人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打,被告人雷某1将郭某1鼻部致伤。经武警青海总队医院诊断为双侧鼻骨粉碎性塌陷性骨折。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雷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公诉意见书及量刑建议书指出,被告人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取得被害人谅解;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被告人雷某1未提出异议。辩护人保广文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雷某1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被害人郭某1存在过错;3.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4.取得了被害人谅解;5.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7日ll时许,被告人雷某1因郭某1和妹妹雷某2离婚一事,与郭某1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打,被告人雷某1将郭某1鼻部致伤。经武警青海总队医院诊断,郭某1的伤情为双侧鼻骨粉碎性塌陷性骨折。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警记录、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证明2016年9月7日11时13分,雷某2向沙塘川派出所报案,称在双树法庭门口,我丈夫郭某1将我哥哥雷某1的车玻璃用砖头砸毁。民警到达现场了解到,因郭某1与雷某2离婚未果,雷某2的哥哥雷某1和郭某1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打,郭某1称自己鼻部被打伤,郭某1将雷某1的青BXXX**号面包车挡风玻璃砸毁;2.被害人郭某1陈述:2017年9月7日9时许,我到双树法庭处理我妻子雷某2起诉我俩离婚事宜,经法庭调解,雷某2撤诉后,我和妻子雷某2一起从法庭出来,我对雷某2说:“我俩喧个。”雷某2的哥哥雷某1拉住雷某2说:“走,有啥喧头俩,跟你有什么关系!”雷某1拉拽雷某2朝停在法庭南侧巷道口的面包车走去,我跟在他们后面和雷某1争吵了几句,雷某1说:“我把你皮上打给两拳哩”。我就扑到跟前撕住了雷某1的衣领,雷某1在我面部打了二拳,当时我的鼻血流出来了,我就在雷某1面部左侧打了一拳,他就朝法庭方向跑了,我捡起一块水泥块砸碎了雷某1车的前挡风玻璃,后法庭的工作人员出来了,我到法庭水龙头处将自己面部的血洗干净了。我的伤是雷某1打的;3.证人雷某2证言:2016年9月7日,我和丈夫郭某1从双树法庭出来后,我哥哥雷某1和郭某1发生吵架并相互撕扯在一起,郭某1在我哥哥雷某1面部左侧打了一拳,郭某1又一拳打过来时我哥哥用拦挡的手打在了郭某1的面部,郭某1蹲在地上,我就向法庭跑去,等我和法庭工作人员出来时看见我哥哥车的前挡风玻璃砸坏着,我就报警了。在法庭院子郭某1对我说:“我的鼻子被打折了,做伤情鉴定就是轻伤,二级伤残,赔款多少?”我看见他的鼻子上有伤。2015年,西宁市朝阳的人将郭某1的鼻子打伤过;4.证人刘某3证言(双树法庭保安):当天看见来法庭离婚的一个男的(指郭某1)和一个开面包车的人发生吵架,来离婚的男人的面部受伤流血,并在法庭水龙头冲洗了血迹;5.证人马某1证言(双树法庭法官):2016年9月7日9时许,原告雷某2和被告郭某1离婚案经我调解,女方撤诉了,随后二人走出法庭大门,过了一会儿我听见外面吵架声,出去看见雷某2和一名男性(指雷某1)站在法庭院子里,雷某2说郭某1把他哥哥的车砸掉了,雷某2旁边的男子说郭某1把他的车砸掉了,郭某1在水龙头处洗脸,我看见郭某1的鼻子流血,郭某1说:“他(指雷某2家属)把我鼻子打折了。”;6.证人马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2016年9月7日9时30分许,我到法庭参与调解雷某2与郭某1离婚案,经调解雷某2撤诉后,郭某1和雷某2走了,过了十几分钟,有人喊打架了,我走出法庭办公楼看见郭某1的鼻部、嘴部、手上有血迹,雷某2的哥哥说他的车被郭某1砸掉了,听郭某1说雷某2的哥哥致其受伤。经其辨认,第12号(指雷某1)是陪同雷某2的男性家属;7.武警青海总队医院CT诊断报告单。证明被害人郭某1的伤情诊断为双侧鼻骨粉碎性塌陷性骨折;8.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青海省司法鉴定协会法医学专业委员会专家咨询意见记录、情况说明。证明被鉴定人郭某1入院前有明显外伤史,入院后经专科检查诊断为鼻骨骨折。阅2015年5月19日CT片示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本次外伤后X线片示鼻骨骨折,复查CT片示双侧鼻骨呈塌陷性,并错位性骨折,成角形成,经专家会鉴,会鉴意见为郭某1的损伤为本次外伤所致,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9.被告人雷某1供述。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另外,谅解书及本院调查郭某1的笔录一份。证明案发后被害人郭某1对被告人雷某1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雷某1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互助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为,对被告人雷某1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考虑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保广文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殷亨兰审判员 贺生胜审判员 马秀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