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破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智顺佳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荣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智顺佳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荣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破申16号申请人:佛山市智顺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张槎三路2号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43661520M。法定代表人:陈敏宜。委托代理人:袁源,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佛山市荣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张槎玉带沙路工业区,营业执照:企作粤禅总字第001774号。法定代表人:龙勇。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佛山市智顺佳物业有限公司申请佛山市荣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佛山市智顺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以该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佛山市荣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6月8日,佛山市荣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向佛山市达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审计及调查服务费用为由,向佛山市智顺佳物业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7500元,并承诺在2017年6月18日前向佛山市智顺佳物业有限公司还清。借款到期后,佛山市荣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停产停业,严重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佛山市荣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1999年3月3日登记成立,登记机关为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为佛山市张槎玉带沙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龙勇,注册资本港元壹佰陆拾万,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湾澳与境内合作),经营范围生产经营金属家具、焊接设备,2016年4月4日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本院认为,佛山市荣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为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申请撤回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佛山市智顺佳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佛山市荣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审判长 苏 毅审判长 苏毅清审判员 吴小明审判员 丁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玉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