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异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宏大伟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燕宇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宏大伟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燕宇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异1504号申请人:天津市宏大伟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2204-16。法定代表人:徐多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明,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成都燕宇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光路70号。法定代表人:文学全。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永祥,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广州大道360号。法定代表人:蔡子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燕宇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宇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市宏大伟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伟豪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本院查明,本院于2012年9月4日对燕宇公司与中建六局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0)成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中建六局五公司向燕宇公司退还工程款19562703.68元;二、驳回燕宇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378.68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建六局五公司承担。判决生效后,燕宇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案号:(2013)成执字第680号。另查明,2017年7月27日,燕宇公司与宏大伟豪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燕宇公司将(2010)成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债务人的所有债权及相关权利一并转让给宏大伟豪公司。变更之日起,宏大伟豪公司享有上述判决项下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及相关权利。2017年8月1日,宏大伟豪公司在《每日新报》上登载《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中��六局五公司相关债权转让事宜。本案审查中,燕宇公司认可债权转让的事实。以上事实,有《债权转让协议》、2017年8月1日《每日新报》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宏大伟豪公司提交其与燕宇公司《债权转让协议》,且燕宇公司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宏大伟豪公司已取得生效判决项下对债务人中建六局五公司享有的全部权利,其请求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天津市宏大伟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3)成执字第68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杨 桓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谭默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