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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信与黄代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信,黄代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278号申请人刘信,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黄代兵,男,汉族,1980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关于刘信申请执行黄代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法官助理郑化东实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09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7年5月26日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屋等进行查询,均无任何财产。2017年7月17日本院收到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线索,法官助理郑化东立即前往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住处,但未发现黄代兵行踪。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被执行人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2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审判员 陈安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