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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民初3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宫守茂与吴永凯、吴晓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守茂,吴永凯,吴晓风,马呈胜,吴永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3438号原告:宫守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祥,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永凯。被告:吴晓风。被告:马呈胜。被告:吴永朋。原告宫守茂诉被告吴永凯、吴晓风、马呈胜、吴永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宫守茂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宫守茂因被告吴永凯、吴晓风、马呈胜、吴永朋偿还全部借款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守茂撤回对被告吴永凯、吴晓风、马呈胜、吴永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宫守茂承担。审判员  张宝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永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