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民初3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宫守茂与吴永凯、吴晓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守茂,吴永凯,吴晓风,马呈胜,吴永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3438号原告:宫守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祥,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永凯。被告:吴晓风。被告:马呈胜。被告:吴永朋。原告宫守茂诉被告吴永凯、吴晓风、马呈胜、吴永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宫守茂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宫守茂因被告吴永凯、吴晓风、马呈胜、吴永朋偿还全部借款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守茂撤回对被告吴永凯、吴晓风、马呈胜、吴永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宫守茂承担。审判员 张宝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永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