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国防、杨贞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防,杨贞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7执异7号案外人:张仁斌,男,生于1968年10月8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本市。申请执行人:李国防,男,生于1957年10月14日,土家族,松滋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杨贞友,男,生于1965年10月22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本市。在本院执行李国防与杨贞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仁斌于2017年7月31日对执行杨贞友的位于本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的房屋(权证号为松滋市房权证新江口镇字第××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仁斌称,2016年5月13日,贵院应李国防申请,对杨贞友的位于本市××××大道的房屋进行查封。案外人认为,贵院查封有误,严重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杨贞友于2015年3月4日向案外人借款20万元,至2016年4月21日,本息合计26万元。因杨贞友不能偿还债务,提出将其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案外人同意,同日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冲抵26万元债务后,案外人通过银行转账4万元给杨贞友。杨贞友即将房屋钥匙及房产证交付案外人,案外人入住该房屋。案外人在该房屋买卖中无任何过错,且已付清房款并正常入住。贵院的查封行为已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请对该房屋解除查封措施。李国防称,该案查封杨贞友的房屋,请法院依法处理。本院查明,李国防与杨贞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11日立案,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鄂1087民初736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杨贞友的位于本市××××大道的房屋(权证号为松滋市房权证新江口镇字第××号)等财产。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鄂1087民初736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李国防于2016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杨贞友从该案审判时起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贞友下落不明,本院不能查明案外人诉称事实的真伪,其异议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仁斌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张兴文人民陪审员 覃 兵人民陪审员 刘龙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