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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戴树春与孙玉琴、张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树春,孙玉琴,张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449号原告:戴树春,1967年6月18日生,个体业户,住白山市。被告:孙玉琴,住白山市。被告:张忠良。本院审理原告戴树春诉被告孙玉琴、张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因需要与被告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故于2017年8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戴树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戴树春负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