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戴树春与孙玉琴、张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树春,孙玉琴,张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449号原告:戴树春,1967年6月18日生,个体业户,住白山市。被告:孙玉琴,住白山市。被告:张忠良。本院审理原告戴树春诉被告孙玉琴、张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因需要与被告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故于2017年8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戴树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戴树春负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