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行审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汝州市国土资源局、汝州市阳光国际学校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汝州市国土资源局,汝州市阳光国际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82行审373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中路186号,组织机构代码00550740-9。法定代表人何学国,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亚杰,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仲伟,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汝州市阳光国际学校。法定代表人XX山,系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其作出的汝国土资罚决字[2016]821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经立案调查查证“汝州市教育体育局以缓解城区小学大班额现状,扩大优质教育,为汝东新区创办一流学校为由,经上级批准决定让汝州市阳光国际学校占用汝州市米庙镇郭营村、风穴办事处吴洼村建学校。2016年1月8日开始动工建设,现一期工程已基本建成。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汝州市米庙镇郭营村村南、风穴办事处吴洼村,四至:东至空地,西至空地,南至空地,北至侯饭线,占地总面积50243.71平方米(约折合75.37亩)。占地类型为其他土地,符合汝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未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11月2日对被执行人汝州市阳光国际学校作出了汝国土资罚决字[2016]821号处罚决定“1、责令汝州市阳光国际学校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50243.713平方米其他土地退还给汝州市米庙镇郭营村委会、风穴办事处吴洼村委会;2、没收汝州市阳光国际学校在非法占用的50243.71平方米其他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50243.71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502437.1元整”。本决定向被执行人汝州市阳光国际学校送达后,被执行人汝州市阳光国际学校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汝州市阳光国际学校进行了履行义务催告,被执行人汝州市阳光国际学校仍没有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提交的材料有:1、立案表;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及回证;3、询问笔录;4、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6、身份证及相关证据;7、责令改正通知及回证;8、处罚告知及回证;9、听证告知及回证;10、处罚决定及回证;11、催告书及回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汝国土资罚决字[2016]821号处罚决定并无不妥,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汝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汝国土资罚决字[2016]821号行政处罚决定;二、汝国土资罚决字[2016]8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2项内容由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审 判 长 杨明国审 判 员 张海民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剑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