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大庆市萨尔图道路运输管理站强制执行刘海涛行政罚款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庆市萨尔图道路运输管理站,刘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602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道路运输管理站,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郭宝进,站长。委托代理人孙立秋,副站长。被执行人:刘海涛,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住大庆市龙凤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站于2017年1月3日作出的庆交罚(2017)第054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作出庆交罚(2017)第054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刘海涛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刘海涛处20000元罚款,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案件处理意见书、违法行为通知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通知书以及各文书送达回证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道路运输管理站作出的庆交罚(2017)第054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宋旭明审 判 员 夏剑锋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