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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南昌市西湖区华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峰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西湖区华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峰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信中信担保有限公司,查勤清,雷勇,宁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华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桃苑西路36号。法定代表人:邓双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峰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大道凤凰花园三期A1栋1号。法定代表人:查勤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信中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解放西路184号昌工商贸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万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查勤清,男,汉族,1973年8月10日生,住九江市星子县。被执行人:雷勇,男,畲族,1964年9月21日生,住南昌市。被执行人:宁珍珍,女,汉族,1974年3月26日生,住南昌市北京西路437号西区。我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西桃民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一、被执行人江西省丰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欠申请执行人本金500万元及利息82万元,同意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5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5年5月31日前还清;二、被执行人江西信中信担保有限公司、查勤清、雷勇、宁珍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等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西桃民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章 辉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振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