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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久红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久红,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11民初2865号 原告:李久红。 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原告李久红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李久红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久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闻 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奕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