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刑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谭显周拐卖妇女、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显周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终137号原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显周,男,1982年5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7日被云南省晋宁县公安局羁押,2016年5月8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谭显周犯拐卖妇女罪一案,于2017年5月7日作出(2017)鄂2823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显周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令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400元,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谭显周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有重大立功表现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巴东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巴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向北海审判员 张 凯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