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5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祝孝成、郑周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孝成,郑周全,黄资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35刑初5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孝成,小名成成,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麻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郑周全,小名新春,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麻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黄资杨,曾用名黄家志,男,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麻江县看守所。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孝成、郑周全、黄资杨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孝成、郑周全、黄资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祝孝成邀约被告人黄资杨、郑周全驾驶用黄资杨驾驶证租来的贵J×××××号海马车窜至麻江县坝芒乡坝河组周某1家门口,用弩及毒针射杀并盗走周某1家一条20多斤的棕色土狗。二、2016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祝孝成邀约被告人黄资杨、郑周全驾驶用黄资杨驾驶证租来的贵J×××××号五菱宏光面包车窜至麻江县坝芒乡开田村龙井组,用弩及毒针射杀并盗走冯某家一条30多斤的黄白色土狗。三、2016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祝孝成邀约被告人黄资杨、郑周全驾驶用黄资杨驾驶证租来的贵J×××××号五菱宏光面包车窜至麻江县坝芒乡乐坪村街上,用弩及毒针射杀并盗走张某家一条近40斤的白色土狗。经麻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某1、冯某、张某三家被盗的土狗价值共计1794元。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物证:作案工具弩一把、毒针40支;2、户籍证明、汽车租赁合同等书证;3、证人董某、左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周某1、冯某的陈述;5、被告人祝孝成、郑周全、黄资杨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辩认笔录、辩认现场照片。该院认为,被告人祝孝成、郑周全、黄资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祝孝成、郑周全、黄资杨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祝孝成邀约被告人黄资杨、郑周全驾驶用黄资杨驾驶证租来的贵J×××××号海马车,窜至麻江县坝芒乡坝河村大栗树组周某1家门口,用装上针的弩射杀并盗走周某1家一条20多斤的棕色土狗。经麻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棕色狗价值人民币390元。二、2016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祝孝成邀约被告人黄资杨、郑周全驾驶用黄资杨驾驶证租来的贵J×××××号五菱面包车,窜至麻江县坝芒乡开田村龙井组,用装上针的弩射杀并盗走冯某家一条30多斤的黄白色土狗。经麻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黄白色狗价值人民币663元。三、2016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祝孝成邀约被告人黄资杨、郑周全驾驶用黄资杨驾驶证租来的贵J×××××号五菱面包车,窜至麻江县坝芒乡乐坪村街上,用装上针的弩射杀并盗走张某家一条近40斤的白色土狗。经麻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白色狗价值人民币741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麻江县公安局麻某1(刑)勘[2016]120034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照片》证实,郑周全、黄资杨分别辨认的第二处现场位于坝芒乡坝芒街上西端,大栗树寨北端309省道转弯处的周某1家门口,盗狗现场位于周某1家大楼靠南端门口2米处的水泥院坝上;辨认的第四处现场位于坝芒乡开田村龙井组西对面约100米的309省道公路边,该处现场东、西面为309省道,北面路边为一个垃圾池,盗狗现场位于309省道公路北边的垃圾池与排水沟盖板间的地面上;辨认的第八处现场位于麻江县坝芒乡乐坪村乐坪小学门口地段,盗狗现场位于乐坪街上“凯迪家居”南侧的水泥地面上。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郑周全、黄资杨分别指认麻江县坝芒乡派出所往贵定方向约800多米转弯的一户人家(周某1)门口系他们用弩射杀并盗走一条棕色土狗的地方;指认麻江县坝芒乡开田村龙井组路边一垃圾池旁系他们用弩射杀并盗走一条白色土狗的地方;指认麻江县坝芒乡乐坪村街上凯迪家居旁路段系他们用弩射杀并盗走一条白色土狗的地方。此外,被告人郑周全辨认出祝孝成和黄资杨系与其一同到麻江县坝芒乡等地盗狗的人;被告人黄资杨辨认出祝孝成和郑周全系与其一同到麻江县坝芒乡等地盗狗的人3、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证实:我家在大约两个月前被盗一条杂交洋狗,重量有20多斤,狗脖子位置有一道白毛,平时都放在门口路边守鸡的。我公公发现狗被偷时,在自家院坎捡得一根毒针,经问人才知道是用来偷狗的,估计我家狗就是被毒针打死后拿走的。4、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实:我家在2016年农历10月22日那天被盗走了一条黄某的土狗,重量有30多斤,听说是有人开车来偷的5、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我家在2016年11月30日被盗走一条白色的狗,重量在30多斤差不多40斤的样子。6、证人左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贵定县兴旺租车行老板,一个叫黄资杨的人于2016年11月18日在车行租了一次车,租了两天,租用的是贵J×××××号海马车,黄资杨是贵定县旧治镇文江村甲壤寨75号的,驾驶证号为。7、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1日19时31分,一个叫黄资杨的人来租车,租的是一辆贵J×××××五菱宏光面包车,他的身份证号码是。8、《汽车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黄资杨于2016年11月18日到贵定县与左某租用贵J×××××号海马车,2016年11月21日到贵定县友祥汽车租赁行租用贵J×××××号五菱面包车的事实。9、被告人祝孝成供述:2016年12月21日,我和家志还有新春我们三个来麻江县坝芒偷狗过冬至,黄资杨开的车,我在后座玩手机,早上天亮了他们说换我开车的时候我才知道到坝芒了,他们说回去看看路边有没有狗,有的话就偷回去过冬至,当时我准备开车回去时警察就来查车了,我们就被带到派出所来了。车是五菱面包车,是我和黄资杨一起租的,当时我们是开一辆海马车去租的,租得面包车后我们就把海马车还了。海马车也是我和黄资杨一起去租的,租了三天,租车费用是我们两个当时一起凑来付的。面包车是我让车行老板把银行卡号给我,我把租车费用直接打到他卡上的。租车时都登记的,用的是黄资杨的驾驶证。本院庭审中,被告人祝孝成当庭认罪,供认自己均参与了指控的三起盗狗事实。10、被告人郑周全供述:2016年的一天,我和祝孝成以及他的同学(姓黄)驾驶租来的一辆海马车在坝芒派出所往开田方向大约800米转弯的一户人家门口,用我在网上买来的弩和毒针射杀偷得一条棕色土狗。2016年的一天晚上,我们三个驾驶租来的五菱宏光面包车在坝芒乡乐坪街上射杀偷得一条30多斤的白色土狗。2016年的一天晚上,我们三个驾驶五菱宏光面包车在坝芒乡大开田的一个垃圾池旁射杀偷得一条30多斤的黄白色土狗。偷得的狗基本上都是卖给了一个叫唐某的人,以毛重9元一斤的价格卖的,得的钱除去租车钱和油钱后平分。偷狗前我们没有具体的分过工,但自然形成了分工,我主要负责出弩和毒针,祝成成的同学负责租车和捡狗,我和祝成成负责射杀狗。是祝成成组织我和他同学去偷狗的,买狗的人也是他联系的。偷狗的车是祝孝成带黄资杨去租的。11、被告人黄资杨供述:2016年11月19日晚上10点半钟左右,祝孝成打电话跟我说晚上去玩,我从地板厂加完班到酒吧上班,祝孝成又到酒吧来找我,我们两个就到酒吧旁边的兴旺租车行租了一辆海马车,他在酒吧等我到凌晨1时我下班,我们两个就去接另外一个人,他讲那个人是他叔叔,那个人就是新村。在接新村的路上我问祝孝成到底要干什么,祝孝成说是来偷狗。我们到新村家,新村就拿着弩和毒针上车了。我们从贵定昌明镇顺着省道到坝芒乡来,一路慢慢搜索省道两旁是否有狗,我一直开车到谷硐镇加油站都没发现狗,我就在那里掉头往回走,在坝芒派出所上面弯道那里发现一只狗在公路右边,我开车慢慢靠近狗,有两米左右的时候,祝孝成就拿弩射狗,狗被射后往一户人家跑,跑到人家门口就倒在那里了,新村将狗拉上车。狗大概有十多斤,是棕色毛衣的土狗,之后以9元一斤的毛重卖给了唐某。2016年11月22日晚上,祝孝成打电话约我来偷狗,还让我到贵定西门坡脚一家租车行租了一辆五菱面包车,车牌号是贵J的,末尾三位数是910。我和祝孝成开租来的车到新村家接新村,我在车上等,等了一会他们就出来了,出来时祝孝成拿了一张弩,新村拿了几支毒针。我们开车往麻江县坝芒乡走,走到开田村垃圾池那里,有一只狗在垃圾池旁边,我开车靠近那条狗,祝孝成就用弩将狗射死,我们就将狗拿走了,这条狗是一头白色的土狗,大约30斤。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我们三个又开租来的五菱宏光面包车在坝芒乐坪村街上射杀得一头30多斤的白色土狗,之后以10元一斤的毛重卖给了唐某。2016年12月21日凌晨2时30分,祝孝成打电话给我讲:“明天过冬至了,我们去偷一只狗来吃才行”,我同意和他去偷。3时祝孝成驾驶贵J×××××五菱宏光面包车来接我,当时车上还有新村,接到我后就是我开车了。我们从贵定昌明出发时就讲来麻江县坝芒乡这边偷狗,我们沿省道一边走一边搜索是否有土狗,一直到岔往乐坪村那里,我让祝孝成来开车,就到后排座睡觉去了,他往乐坪方向开有10分钟左右就掉头了,掉头后我就不知道了,一直到被抓才醒来,这次没有偷得狗。海马车是我和祝孝成去租的,贵J×××××面包车也是我和祝孝成一起去的,当时我们开之前租的海马车去租这辆车,租得面包车后当天我们就把海马车还了。租面包车费用是祝孝成直接打到老板卡上的。12、麻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麻某2改价认〔2017〕4号《关于被盗本地普通狗3条46公斤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的棕色毛狗价值人民币390元,黄某毛狗价值人民币663元,白某价值人民币741元。13、麻江县公安局《扣押笔录》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查获的黑色铁制弩一把、针40支依法扣押。14、被告人祝孝成、郑周全、黄资杨对依法扣押的弩及针当庭进行了辨认,确认系其用于射杀狗的作案工具。本院认为,被告人祝孝成、郑周全、黄资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祝孝成邀约并组织实施盗窃,被告人郑周全负责提供弩、针和射杀狗,被告人黄资杨负责租车和驾驶车辆,并积极配合实施盗窃,三被告人均系本案主犯。鉴于被告人祝孝成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郑周全、黄资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祝孝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二、被告人郑周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三、被告人黄资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四、作案工具弩和针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陈文豪审 判 员 梁新宇人民陪审员 陆万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