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标与被执行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腾龙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腾龙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7执418号申请人:刘某,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腾龙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刘某申请执行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腾龙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案,执行标的242300元(含应承担的诉讼费23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兑现履行102300元后,就尚未履行的140000元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腾龙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40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100000元。达成此协议后,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627执41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文宏审判员 徐继煌审判员 田永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