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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岳刚与孝感市伟业春晖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刚,孝感市伟业春晖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987号申请执行人岳刚,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5月17日。住所地:孝感市。被执行人孝感市伟业春晖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58号国贸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谭伦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刚与被执行人孝感市伟业春晖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孝感市伟业春晖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了生效判决书限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和解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孝劳人裁[2017]48号仲裁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东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