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民终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国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国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民终14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强路38号。法定代表人:刘天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艳秋,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靖宇,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林,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大庆市第十中学教师。上诉人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国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艳秋、唐靖宇、被上诉人李国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给付物业服务费8262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单元排水管线是偶然发生的堵塞,是由于用户使用所致,是用户有偿报修的服务项目,已经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故一审判决将责任强加于上诉人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判令被上诉人给付物业费8262元。李国林辩称:返水是因为上诉人的管线压扁造成的,李国林一直和上诉人沟通,上诉人一直拖延,且下雨导致墙体返水,也是李国林自己花钱维修的,所以未交物业费。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2012年-2014年度的物业费826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为被告李国林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xxx房屋提供物业服务。因被告未交付2012年至2014年物业服务费8262元,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2011年开始,因案涉房屋所在单元共用排水系统堵塞,致使被告室内排水管线间断性污水返流,导致被告室内被污水浸泡,财产受到损失,且原告对该损失未予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保证排水系统通畅系物业服务内容之一,而因原告在履行上述义务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致被告室内污水返流,且至今未予赔偿,原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提交维修照片和施工合同,并申请证人刘长友、李令振出庭,欲证明被上诉人的房屋下水管线不是由物业公司的服务行为导致的,不属于物业公司维修,是施工原因回迁土下沉致管线堵塞及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并且房地产公司已经维修了。经审查,以上证据证实了管线堵塞的原因及维修管线的位置是一楼车库内至污水井,本院予以认定。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人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保证排水系统通畅,而上诉人在履行上述义务过程中存在瑕疵,致被上诉人室内污水返流。上诉人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单元排水管线是偶然发生的堵塞,是由于用户使用所致,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依其二审提供的证据,证实管线堵塞原因是施工原因回迁土下沉致管线堵塞,维修管线的位置是一楼车库内至污水井,属于其应维护的共用设施部分,故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保证排水系统通畅只是物业服务内容之一,上诉人除此之外亦提供了其他物业服务,李国林称下雨导致墙体返水是自己维修的,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李国林应当缴纳除排水系统之外的其他物业费。依据上诉人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排水系统的收费标准是每平方米每月0.06元,李国林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09.34平方米,此部分三年物业费共计237元,故李国林应给付上诉人物业费8025元。关于因返水造成的损失,被上诉人李国林可以另行起诉。综上所述,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李国林给付上诉人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802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75元,由上诉人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元,由被上诉人李国林负担7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邹吉东审 判 员 刘清贤审 判 员 张 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曹利伟书 记 员 郭瑞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