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19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邹华与曹桂珍、曹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华,曹桂珍,曹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1920-1号原告:邹华,男,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曹桂珍,女,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曹毅,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受理原告邹华诉被告曹桂珍、曹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曹桂珍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本案所涉债务是否系刑事犯罪,有待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魏 晋人民陪审员 颜冬萍人民陪审员 纪世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艾 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