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大同市华北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富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华北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任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华北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法定代表人李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任富,男,汉族,1967年11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阳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华北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富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2053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执行员 赵雁惠执行员 白向东执行员 张宏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