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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民初6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魏巍与林浩、张宝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巍,林浩,张宝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6572号原告:魏巍,男,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东锋,江苏佘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浩,男,1968年8月9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告:张宝名,男,1971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原告魏巍与被告林浩、张宝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巍撤诉。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计46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2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方平代理审判员  梁 征人民陪审员  薛振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