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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徐帅杰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帅杰,艾宇,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793号申请执行人:徐帅杰,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祥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艾宇,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兴盛街2号院1号楼01商业06。法定代表人艾宇。本院在执行徐帅杰与艾宇、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毅强审判员  李小滨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