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9民初5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黄兰刚、黄颖等与广西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兰刚,黄颖,广西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9民初529号之一原告:黄兰刚,男,1989年6月1日出生,瑶族,住南宁市江南区,原告:黄颖,女,1985年2月1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兰刚,男,丈夫。被告:广西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6-1号时光公寓2单元303号房,社会统一信用号码91450100779135047M。法定代表人:顾家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梦竹,女,公司职员。原告黄兰刚、黄颖与被告广西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黄兰刚、黄颖以双方自行庭外协商为由,自愿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兰刚、黄颖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兰刚、黄颖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兰刚、黄颖负担。审判员 郑吓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荣appoint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