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65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上海宝钢新宝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宝钢新宝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5061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娟,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忱,女。被告:上海宝钢新宝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韩贞,执行董事。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宝钢新宝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宝钢新宝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智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