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明与王子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王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885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新威附路。被执行人王子华,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漠河县西林吉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与被执行人王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子华自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以(2016)鲁1002民初26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查封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鲁10民终1876号案件执行完毕;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子华名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