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4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4-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张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张钧,周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676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项目2号楼。负责人:陈昊序,行长。被申请人:张钧,男,汉族,1965年6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被申请人:周晶,女,汉族,1973年3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申请人张钧、被申请人周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诸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财产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钧、被申请人周晶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慧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俊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