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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段小虎与黄秋萍谷青云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昆容,段小虎,段寒雪,黄秋萍,谷青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恢64号申请人陈昆容,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人段小虎,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人段寒雪,女,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黄秋萍,女,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谷青云,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段小虎、陈昆容、段寒雪与被执行人黄秋萍,谷青云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29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小虎等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3月7日,本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秋萍、谷青云应支付申请人案款本金487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1502元(截止2017年8月14日),共计588502元。目前执行到20000元,还应执行565802元。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秋萍在道真自治县学堂坡硫铁矿的全部股权,但由于该矿的采矿权采矿期限届满,尚未能延期,因此该股权目前无处置的价值。另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黄秋萍、谷青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黄秋萍、谷青云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进行了高消费限制。本院认为,经过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穷尽了执行措施和执行手段。现已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及高消费限制,该案符合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恢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联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