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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古翠平、王青云等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翠平,王青云,孙垒亮,孙利单,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025民初2237号原告:古翠平,女,汉族,1957年8月15日生,住襄城县。原告:王青云,女,汉族,1936年12月18日生,住襄城县。原告:孙垒亮,男,汉族,1988年11月16日生,住襄城县。原告:孙利单,女,汉族,1982年6月10日生,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巴海伟,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寅,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志刚,公司总经理。住所地:许昌市魏武路西侧天瑞街南侧六和花园3号楼东1单元9层1-10号委托代理人:李红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职工。原告古翠平、王青云、孙利单、孙垒亮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古翠平、王青云、孙利单、孙垒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共计49万人民币元。(该赔偿款转至古翠平账户内,户主古翠平卡号:62×××4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紫云大道支行)二、原告古翠平、王青云、孙利单、孙垒亮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就本案交通事故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再无纠纷。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按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素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