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宫福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5刑初5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宫福义,男,1961年1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江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源区看守所。辩护人王立君,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江检刑检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福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经补充侦查,再次于2017年8月1日、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文平、王海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宫福义及其辩护人王立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福义于2010年5月至12月期间,为销售自己的存煤,分两次到辉南县朝阳镇找到一金姓男子购买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发票购货方均为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销货方均为辉南县金源煤炭销售公司(第一张发票开票日期为2010年5月24日,发票号码为:00178316,发票金额为854700.85元,税额145299.15元;第二张发票开票日期为2010年12月22日,发票号码为:00178322,发票金额为598290.60元,税额为101709.40元),并将两张增值税发票通过会计以进项税在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入账。在其以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嘉晨选煤有限公司和通化铁厂选煤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原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抵扣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247008.55元。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毛某、宫某、于某、陈某、付某、杨某、姚某的证言;3、被告人宫福义的供述与辩解。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宫福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庭审发表意见中认为,被告人宫福义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能够主动预交罚金,主动退赃,希望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宫福义于2010年5月至12月期间,为销售自己的存煤,分两次到辉南县朝阳镇找到一金姓男子购买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发票购货方均为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销货方均为辉南县金源煤炭销售公司(第一张发票开票日期为2010年5月24日,发票号码为:00178316,发票金额为854700.85元,税额145299.15元;第二张发票开票日期为2010年12月22日,发票号码为:00178322,发票金额为598290.60元,税额为101709.40元),并将两张增值税发票通过会计以进项税在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入账。在其以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嘉晨选煤有限公司和通化铁厂选煤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原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抵扣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247008.55元。审理期间,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退赃57008.55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在法庭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白山市江源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江源区税务局(稽查局)涉税案件移送书江源国税稽移[2013]1号文书一份,证实:江源区税务局(稽查局)将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发票一案移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审查。该文书附件:①已证实虚开通知单②发票清单③白山市江源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调查报告,能够证实:涉案企业是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两份增值税发票为虚开,购货方是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销货方是辉南县金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分别是:220625791125175和220523795227021。(2)白山市江源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由辉南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违法案件协查函辉国税(稽)协[2013]879号关于辉南县金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等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协查函一份,证实:辉南县辉南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委托白山市江源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协助调查关于辉南县金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等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具体要求。(3)税务登记表一份,证实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纳税税务登记的详细信息情况。(4)由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源分局提供的企业变更情况及企业信息,证实:①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企业股东变更、法人变更的情况。②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情况。(5)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①辉南县金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登记详细情况。②金少敏系辉南县金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③委托代理人程宏宇办理的辉南县金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执照。④辉南县金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手续信息、股东会议纪要、股权转让协议,证实:①辉南县金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信息详情;②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金少敏执行董事兼经理;王祥瑾监事兼副经理;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辉南县金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信息;④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代理人金少辉办理的辉南县金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手续;⑤辉南县金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纪要:会议决议事项的详细情况)。⑥股权转让协议(证实:股权转让协议的详细情况。(7)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手续信息、股东会议纪要,证实:①辉南县金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信息详情;②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李瑞川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张忠阳监事;③公司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李瑞川系法定代表人;④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代理人辛卫平办理的辉南县金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手续;⑤辉南县金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纪要记载会议决议事项的详细情况。(8)辉南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辉南县金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的说明一份,证实:在辉南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专项整治的过程中发现辉南县金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存在1.虚假注册行为2.购入货物与销售货物不一致3.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符4.销售费用大于主营业务成本5.购入货物28.9%为汽油、柴油及石油化工产品,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为煤炭6.专项检查之前,已注销。(9)辉南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发票查询(按企业),证实两张发票00178316和00178322信息。(10)税务登记表一份,证实:辉南县金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纳税税务登记的详细信息情况。(11)单户查询—防伪税控核定信息,证实:辉南县金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纳税的防伪税控核定信息情况。(12)吉林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由白山嘉晨选煤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收据复印件,证实:①辉南县金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给白山森淇经销有限公司开具两张增值税发票,发票号分别是00178322和00178316;②白山森淇经销有限公司给白山嘉晨选煤有限公司和通化铁厂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及结算情况。(13)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出具的江公(刑)调证字[2017]31号调取证据通知书一份,证实: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通知白山市江源区国家税务局调取发票号码为00178322和00178316的两张增值税发票真伪情况及入账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抵扣税款数额的证明。(14)白山市江源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抵扣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发票号码为00178322和00178316的两张增值税发票信息真实,企业分别于2010年5月25日、2010年12月23日进行了认证,根据税收管理系统中企业申报的数据,企业分别于2010年6月申报期及2011年1月份申报期进行了申报抵扣,共计抵扣增值税247008.55元。(15)白山市江源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两份及发票数据信息,证实: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详细情况及发票数据信息细况。(16)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经济案件侦察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共两份,证实:①经公安机关办案民警调查,辉南县金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法人为金少敏,经实地走访调查并且通过公安核实人口信息平台查询,该人无实际居住信息,暂时找不到人。②案件涉及到的为宫福义联系购买发票的毕姓男子、为宫福义提供发票的辉南县金姓男子、为宫福义联系向通化铁厂选煤有限公司销售煤炭的杨姓男子无法查清其真实身份,三人无法找到;案件涉及到的邹作生现在沈阳市,通化铁厂选煤有限公司2010年财务科长张宝臣在云南省,二人无法取得联系,未能对其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1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证实:被告人宫福义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的证言一份,证实:其与毛某是夫妻关系,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江源区国税局办理的税务登记。2007年5月份至2012年年末江源区居民宫某在公司当会计,2013年初江源区居民李宝霞给公司当会计,公司财务帐在李宝霞处。经营地点在江源区火车站附近一户居民平房内,在江源区经营煤炭业务。2007年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后至2012年,其妻子毛某为公司法人经营时和其为法人经营时,公司经营状态一直不好,其具体业户记不清了,2013年或者2014年,由于公司生意一直不好,其妻子毛某经江源区居民宫福义介绍,将公司卖给了王连发,但现在具体什么情况其不清楚,公司一切经营都是其妻子毛某管理,只是公司法人是王某的名字。辉南县金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其不清楚辉南县金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业务两张发票的事,因为在2010年度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是其妻子毛某经营管理的,2010年度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法人是其妻子毛某,其当时是公司的副总,没有具体业务。2010年度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是宫某去江源区国税局申报完税的,公司的公章及公司财务章在毛某处保管。公司有一个账户,在江源区三岔子桥头的工商银行,账号其不记得,公司一共四个人,其妻子毛某为公司法人主要负责联系公司客户,宫福义主要负责联系公司客户,宫某是会计。(2)证人毛某的证言共四份,第一份证言证实:2007年6月份白山市森淇销售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其是法人,王某是副经理,名义会计是于某,实际会计是宫某,于某和宫某是夫妻关系,宫福义在其公司跑业务,公司在2012年转给王某当法人,白山市森淇销售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0年度白山市森淇销售有限公司与辉南县金源煤炭销售公司没有煤炭业务往来,其不认识辉南县金源煤炭销售公司的人,白山市森淇销售有限公司在辉南县金源煤炭销售公司取得二张发票并抵扣税款这件事其不知道,会计宫某管账和公司所有的发票相关手续都在宫某处保管,2007年6月份白山市森淇销售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宫某和于某去江源区税务机关申报完税,2010年时江源区国家税务局管理白山市森淇销售有限公司的专管员是宫某,2010年,宫福义曾经找其说,他朋友姓邹的沈阳人想用其公司开发票,其没有同意,可能是宫福义找宫某开发票抵扣税款的。第二份证言证实:其前一份证言内容属实。第三份证言证实:宫福义联系过其使用过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现金支票,宫福义曾经安排他一个姓邹的朋友找其取过支票。大约2010年年末的一天,其在通化市家中呆着,接到宫福义的电话,对其说,他和朋友小邹向嘉晨洗煤厂签订煤炭销售合同,销售煤炭,煤款汇到其公司的账户内,准备用公司现金支票将煤款取出,其就同意了,将公司的五张现金支票准备好,过了一两天时间,这个姓邹的男的来到通化市和其见面,其将五张公司的现金支票交给了他。支票上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单位章及法人(毛某)名章已经加盖好,但是数额没有填,只需要填写金额就可到银行取款。其不知道宫福义从其公司账户内支取多少款项,其帮助宫福义从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提取煤款没有得到好处,姓邹男子40多岁,身高约175厘米,体态较胖,沈阳口音,联系电话记不清了。第四份证言证实:2010年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法人是自己,于某是顶名会计,但她不懂会计,她丈夫宫某实际是会计,宫福义给介绍的,2007年初到2007年底,宫福义在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跑业务,2008年开始,宫福义在江源区嘉晨选煤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的时候宫福义跟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其不知道2010年宫福义在辉南县金源煤炭销售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并在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入账。2010年辉南县金源煤炭销售公司和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没有煤炭业务。其认为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实际会计是宫某,宫福义和宫某是亲哥俩,肯定是宫某给宫福义开具的。2010年度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财务帐和开具增值税的IC卡在宫某处保管。其不知道2010年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给通化铁厂选煤有限公司和白山嘉晨选煤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与这两家公司也没有业务往来。2010年,宫福义给其打电话说他和姓邹的朋友往白山嘉晨选煤有限公司送煤后,煤款打到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账户里,他找其取钱,后来(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姓邹的到通化找其,其给出具的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现金支票。其不知道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给白山嘉晨选煤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2010年度,其如果需要开具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其和其爱人王某到江源区国税局找宫某当面说。2010年度其从来没有让宫福义找宫某办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业务,因为宫福义已经不在其那里工作,其没有权利找宫福义,宫福义在白山嘉晨选煤有限公司工作。(3)证人宫某的证言共八份,第一份证言证实:1985年7月份其开始在江源区国税局工作,其认识白山市森淇销售有限公司的王某和毛某,2008年时,王某和毛某一起到国税局办事,其就和他俩认识了。2010年以前(具体时间记不清),白山市森淇销售有限公司的法人是毛某,大约在2012年的时候毛某把法人变更王某。2010年期间白山市森淇销售有限公司的法人是毛某,副总是王某,会计是于某,宫福义负责跑业务。白山市森淇销售有限公司在江源区经营煤炭销售,白山市森淇销售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0年期间白山市森淇销售有限公司的法人是毛某,白山市森淇销售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由毛某负责经营,其不知道白山市森淇销售有限公司的存煤场在何处。第二份证言证实:1985年7月其在在江源区国税局管理科工作,其认识白山市森淇销售有限公司的毛某和王某。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是其的管户,其妻子于某在2007年至2010年给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当会计,其有时也帮助整帐。2010年度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财务帐是其帮助其妻子给做的财务帐。其知道两张辉南县金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发票号:00178322和00178316已经在2010年度国税局抵扣。这两张发票在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其给记账了,是毛某给其的。知道这两张发票是虚开的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其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发的通报,其看到有白山市森淇销售有限公司这两张发票,其才知道的。其给毛某打电话说其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发的通报,毛某在辉南县金源煤炭经销公司开具的两张发票是虚开的,让毛某赶快到国税局接受处理,毛某说你看你二哥这事办的,其感觉这两张发票是宫福义经手办的发票。除了毛某给其票据入账,王某也给其票据入账,没有别人给其票据入账,宫福义没有给其票据入账。2010年度,辉南县金源煤炭经销公司开具的发票,发票号:00178322和00178316在白山市森淇销售有限公司入账抵扣247,008.55元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发的通报后有白山市森淇销售有限公司这两张发票,其问过宫福义是怎么回事,宫福义说毛某想在银行贷款500万,银行需要账户流水。第三份证言证实:白山市森淇销售有限公司在2010年6月8日的增值税申报表是其告诉于某申报的,这项税是自动生成的145,299.15元,这项税额是根据2010年5月份开具的发票74,256.91元,上期留抵税额是自动生成的48,372.14元。白山市森淇销售有限公司的发票是毛某让其开具的,毛某有时打电话,有时给其发短信告诉其开具名头、数量、单价。白山市森淇销售有限公司在2011年1月12日的增值税申报表是其告诉于某申报的,进项税是自动生成的290,043.62元,销项税额是根据2010年12月份开具的发票305,496.14元,上期留抵税额是自动生成的38,657.06。也是毛某让其开具的。孙承业、孙大猛、王某、宫福义也来找其开发票,每次其都给毛某打电话请示是否给开发票,毛某同意其就给发票。其记不清具体给孙承业、孙大猛、王某、宫福义开过多少发票,有记帐。毛某曾经把白山市森淇销售有限公司的经营权承包给孙承业一年,具体是哪年其记不清了。孙承业承包期间足额完税了,因为其妻子是会计,其帮助整帐。第四份证言证实:其知道2010年度,在给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公司做帐时辉南县金源煤炭销售公司给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公司开具的两张增值税发票,发票号:00178322和00178316,其中00178322,发票金额598,290.00元,税额101,709.40元,开票日期是2010年12月22日。另外一张00178316,发票金额854,700.85元,税额145,299.15元,开票日期是2010年5月24日。是宫福义给其的,其在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公司做账时记的帐。宫福义给其这两张增值税发票,发票号:00178322和00178316不是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公司的真实业务,这两张发票是辉南县金源煤炭销售公司开具的,其感觉毛某不知情,因为这件事被国家税务总局通报后,其跟毛某说了,毛某跟宫福义在其办公室当面打起来了。其用这两张增值税发票,发票号:00178322和00178316抵扣进项税款,毛某当时不知道,因为毛某当时不知道宫福义给其这两张发票。抵扣税款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公司受益了247,008.55元。公司的销项税其给开出去了,发票开到什么单位其记不清。其以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公司的名义开出去247,008.55元的增值税发票毛某有的知道,有的不知道,不知道的有宫福义和孙承业。其不知道其开出去的森淇煤炭销售公司增值税发票,森淇煤炭销售公司有无这些实际业务,因为其没有问毛某这些业务就开出去增值税发票了。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公司开据增值税发票的IC卡在其手里,只有其能开森淇煤炭销售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毛某开不了发票。其开出去的森淇煤炭销售公司增值税发票(宫福义和孙承业),有的毛某不知道,其没有收过钱。第五份证言证实: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2010年4-6月凭证第19号记账凭证中第00178315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0年7-12月份凭证第31号记账凭证中第00178322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两张发票是宫福义给其的,其不知道这两笔业务的是否是真实发生的,只要公司提供给其发票其就给入账。其没有义务对两笔业务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这两笔发票的记账凭证都记入了总账,记账凭证和2010年总账都是对应的。第六份证言证实与综上五份证言基本一致。第七份证言证实:2010年度,宫福义给其的两张辉南县金源煤炭销售公司的增值税发票,让其入账,当时白山市森淇煤炭有限公司的法人毛某不知道这件事,这两张发票抵顶了247.008.55元进项税。2010年5月24日宫福义让其把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开到通化铁厂选煤有限公司,销售金额436.802.74元,税额74.256.47元。2010年6月17日,宫福义让其把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开到通化铁厂选煤有限公司,销售金额471.462.22元,税额80.148.58元。2010年12月6日,宫福义让其把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开到白山嘉晨选煤有限公司,销售金额662.982.60元,税额112.707.04元。不知道2010年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辉南县金源煤炭销售公司、通化铁厂选煤有限公司、白山嘉晨选煤有限公司有没有业务往来。在其记录的财务帐上没有银行流水和运输业务。第八份证言证实:发票号码为:00178322和00178316的这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宫福义拿给其,让其下账的,因为宫福义经常为该公司跑业务,也帮助办理公司发票的事宜,所以他给其发票其就下账,没问太多。其不清楚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这两张发票的出具方辉南县金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有没有业务往来。(4)证人于某的证言共两份,第一份证言证实:其曾在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当过会计,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办公地点在江源区孙家堡子火车站附近,租用了一间平房,当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毛某,她的丈夫叫王某,也在公司呆着,但是没有具体的工作,其是公司的会计,毛某还有一个合伙人叫宫福义,是其丈夫宫某的二哥,其只是知道毛某和宫福义合伙,具体事宜不清楚,公司的事都是毛某做主决定。其在公司当会计期间,公司没有和辉南县金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发生过煤炭销售方面的业务。侦查机关出示的税务部门提供的辉南县金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其只知道这两张发票是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毛某提供给其的。其不知道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2010年度的财务帐是否是其当会计时做的。第二份证言证实:2010年其给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当会计期间,辉南县金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给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两张发票,其看过这两张发票是增值税发票,并且这两张发票,发票号码:00178322和00178316在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入账已经抵扣税款了,不是经其手入账抵扣税款的,是其丈夫宫某经手入账抵扣税款的。2017年1月25日,江源区公安局的民警询问其时,其说这两张发票是毛某给其的,是因为当时其害怕其就撒谎了。(5)证人陈某的证言一份,证实:2010年度其在白山市嘉晨选煤有限公司当副总,其认识江源居民宫福义,宫福义曾经在嘉晨选煤有限公司工作过,其记得在2010年度白山嘉晨选煤有限公司购买的煤都是在煤矿购煤,其不记得在白山森淇煤炭销售公司购买煤,所以其不记得在宫福义处购买煤。其认为有可能在2010年度宫福义对其说他在某个公司购买煤1000多吨,但结算时宫福义给白山嘉晨选煤有限公司开具的是白山市森淇煤炭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其当时不知情。(6)证人付某的证言一份,证实:其2008年6月份至2012年5月份在白山嘉晨选煤有限公司当原料部部长,后期个体。其认识宫福义,其2008年6月份到白山嘉晨选煤有限公司当原料部部长时,宫福义在白山嘉晨选煤有限公司当原料部工人。其不知道2010年度,宫福义往白山嘉晨选煤有限公司销售1000多吨煤。(7)证人杨某的证言一份,证实:其从2010年2月29日至今一直在白山嘉晨选煤有限公司当会计,白山嘉晨选煤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性质企业,在江源区苇塘街,主要生产精煤,经其在白山嘉晨选煤有限公司财务室查账,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在2010年度销售白山嘉晨选煤有限公司1541.82吨原煤,销售单价是每吨不含税价430.00元。2010年度,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给白山嘉晨选煤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340746至340752,共计七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775.689.64元(包含增值税),其中增值税112.707.04元。这七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其单位抵扣进项税了,抵扣进项增值税112.707.04元。白山市嘉晨选煤有限公司分别在2010年12月8日转账给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单位账户30万元,2011年1月24日白山市嘉晨选煤有限公司给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单位账户转账30万元,2011年8月31日,白山嘉晨选煤有限公司欠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99,641.04元,但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在白山嘉晨选煤有限公司拉走312.84吨中煤(中煤价格是100,108.80元,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人给其单位交467.76元煤差价)。其不清楚2010年度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具体是谁销售白山嘉晨选煤有限公司的1,541.82吨原煤,因为时间太长其不知道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是谁给其单位交467.76元煤差价的,2010年白山嘉晨选煤有限公司给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煤款具体转账到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其不认识邹作生,也不认识宫福义。(8)证人姚某的证言一份,证实:其是从2008年在通化铁厂选煤有限公司工作,任出纳员至今。其不清楚其单位与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有没有业务联系,侦查机关向姚某出示宫某提供的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2010年6月向通化铁厂选煤有限公司开具的十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没有印象,其不清楚这些发票体现的煤炭销售业务是否发生。2010年通化铁厂选煤有限公司的经理是赵玉丽,财务科长是张宝臣。赵玉丽现在外地开会,无法联系,张宝臣在云南省居住,无联系方式。其公司的财务账目在通化铁厂选煤有限公司的办公楼的资料室存放,钥匙在赵玉丽手中,其和公司其余留守人员无法打开资料室查阅财务账目。3、被告人宫福义的供述与辩解共七份,第一份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大约从2009年开始在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工作,至2013年前后离开这家公司的。在其工作期间公司销售方面的业务很少,没有其他业务。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毛某,王某是公司经理,会计是其弟弟宫某的妻子于某,公司再没有其他人员。其不知道辉南县金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的这家单位,侦查机关向宫福义出示税务部门提供的辉南县金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开具的两张发票信息,其知道这两张发票,这两张发票是毛某安排其和一个男的到辉南县取的。到辉南县一家卖店(或者超市之类的地方),见到一个男的,该男子给了他们两张已经开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出具的单位名称其记不住了,其使用携带的发票检验设备验证一下,是真的发票,于是拿着发票就回去了。向提供发票的男子支付了发票税款,和其同去的男的带着现金去的,给了辉南县的那个男的,具体多少钱其不清楚。发票取回后交给了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但是究竟是给了于某还是法人毛某其记不清了。其不清楚该发票提供公司后是否抵扣税款了,和其同去的男子40多岁,身高约170厘米,体态中等,当地口音;辉南县的男子40多岁,身高175厘米,体态中等,辉南县当地口音。第二份供述与辩解证实:宫福义在2017年1月26日跟江源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交代的案情即第一份供述的属实。第三份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第一次供述不全部属实,其当时担心被公安机关处理,也抱有侥幸心理,所以说了假话。在看守所被羁押了几天后现在想通了,愿意向公安机关坦白交代。大约2009年前后,其在孙家堡子火车站附近给毛某打工,主要负责毛某从别处购买到的煤炭的质量验收工作,干了一段时间,毛某就成立了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其继续在公司打工。同时其于2008年在砟子镇八宝街驾校附近存有大约1000吨煤炭。其准备将这些煤炭销售给嘉晨洗煤厂,但是其自己名下没有煤炭销售公司,无法将煤炭销售给嘉晨洗煤厂,其为了能够将自己的存煤销售给嘉晨洗煤厂,就准备以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将其存煤销售出去,其就找其弟弟宫某帮忙。2010年的一天,其找到宫某,其想以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下向嘉晨洗煤厂销售其自己的存煤,打算开两张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宫某公司的账目,并找宫某给其做流水账,宫某答应了。其就联系一个姓毕的男子,是发煤炭的,他们认识。其想开一些进项的增值税发票,姓毕的男子答应了,给其了一个辉南县朝阳镇的电话号码,告诉其这个人姓金。其来到朝阳镇后打这个电话,在朝阳镇一超市见到了一个男的。其将来意说明后将发票的名头(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及煤炭数量、单价和金额等信息告诉该男子,姓金的男子在超市内一屋子里现场给其打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按照13%的税率给了他13万余元钱(准确金额记不清了)。过了一段时间,其自己又来到朝阳镇,在上次和金姓男子见面的超市内相见,其还是将发票的名头(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及煤炭数量、单价和金额等信息告诉该男子,他又给其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按照13%的税率给了他接近10万余元钱(准确金额记不清了).发票总金额100余万元(准确金额记不清了)。其将这两张发票先后分两次交给宫某,他分别将发票下账到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财务账目内。宫某又以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给嘉晨洗煤厂开具煤炭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了几张发票其记不清了。其将自己的存煤运到嘉晨洗煤厂,后来嘉晨洗煤厂将煤款支付给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煤款数额其记不清了。其以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嘉晨洗煤厂销售煤炭的事没有告诉毛某,当嘉晨洗煤厂将其自己的煤款汇到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后其和毛某联系,告诉她自己以公司的名义卖给嘉晨洗煤厂煤炭,煤款已汇到公司账户,让毛某帮其开现金支票,其将煤款取出,毛某就同意了,其让朋友邹作生(人现在沈阳市,联系不上)替其到通化市,找到毛某后将公司五张现金支票取回。其填写后到银行将煤款取出,具体数额记不清了。姓毕的男子30多岁,家住白山市,经营配货站,联系方式及具体住址不详;姓金的男子40多岁,身高约175厘米,体态较瘦,朝阳镇口音,联系方式记不清了,别的情况不了解。姓毕的男子帮其联系从朝阳镇购买发票,其大约给了他几万元好处费,具体数额记不清了,是在孙家堡子火车站他自己的打更房内给他的现金。朝阳镇开发票后到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下账,毛某不知情,其当时只是和宫某联系,没有告诉毛某发票的事。其找毛某开现金支票时没有告诉她到朝阳镇开发票,并且在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下账的事。第一次公安机关讯问其,其谎称发票是毛某安排其到朝阳镇取的,因为其想逃避公安机关处理,而且毛某是公司的法人,其就这么说了,实际上毛某不知道其到朝阳镇开发票的事。宫某不知道发票的来源,其没告诉他。宫某知道其提供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煤炭销售业务没有发生,其告诉宫某的,宫某帮助其将发票下账,没有得到好处。第四份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2010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在辉南县金源煤炭经销公司购买两张增值税发票,发票号码为:00178322和00178316,其中发票号码00178322发票金额:598,290.60元,税额101,709.40元,开票时间是2010年12月22日,发票号码:00178316,发票金额:854,700.85元,税额145,299.15元,开票时间为2010年5月24日。辉南县金源煤炭经销公司购买这两张增值税发票是在辉南一个姓金男子卖给其的,40岁左右,体态中等,身高175左右,这个姓金的是其通过一个姓毕的介绍认识的,姓毕的其现在找不到,其买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入得账,公司法人是毛某,毛某不知道其在辉南县金源煤炭经销公司购买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其通过会计宫某将这两张增值税发票入账的。其在2010年在辉南金源煤炭销售公司开具的这两张增值税发票到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公司不是真实业务,是虚假的。其找宫某将销项发票开到江源区嘉晨洗煤厂,具体销售金额、税额其记不清了,但其记得宫某给其开了两张增值税发票到嘉晨洗煤厂。这两张增值税发票开到嘉晨洗煤厂毛某不知道,就是其找宫某开的,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公司给江源区嘉晨洗煤厂开的两张增值税发票业务不是真实的。2010年其把1000吨煤卖给嘉晨洗煤厂其是和嘉晨洗煤厂的陈总(不知道全名)联系的。2010年其卖给嘉晨洗煤厂的1000吨煤跟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公司没有关系,是其个人业务行为,当时就是走的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公司流水。2011年其找宫某说往通化五道江洗煤厂(忘记具体名字)开过增值税发票,宫某也没说别的就给开了,开票的具体时间、金额、税额记不清了。进项在哪开进来的其记不清了,这笔业务毛某也不清楚。第五份供述与辩解证实:2010年其通过姓毕的(不知道真名,其很早就认识),姓毕的给其联系辉南县金源煤炭销售公司姓金的人(其不知道真实姓名),其和姓金的认识后,姓金的在2010年先后卖给其两张增值税发票,发票号码为00178322和00178316。其给姓毕的2万元好处费,姓毕的当时向其要2万元钱购买增值税发票的介绍费。姓金的要求其给付增值税的金额百分之十三的税款,其同意了,其不知道姓金的在辉南县国税局是否缴税,姓金的也没有给其完税证,其在姓金的人买的这两张增值税发票金额是1,452,991.45元,其给姓金的人税款在乘以百分之十三就是近19万元现金(税款)。姓金的人当时就要现金,其现在联系不到姓金的人。其和辉南县金源煤炭销售公司没有业务往来,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公司和辉南县金源煤炭销售公司没有业务往来。2010年,其自己有1000多吨煤,其想把煤卖给白山嘉晨洗煤厂,但白山嘉晨洗煤厂要增值税发票,其就找到宫某,宫某同意其到辉南县金源煤炭销售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落到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公司,宫某当时是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公司的会计,宫某在把增值税发票开到白山嘉晨洗煤厂。2010年,白山嘉晨洗煤厂的陈总(其不知道名字)给其联系把其1000吨煤卖给白山嘉晨洗煤厂的。2008年1月份到2010年末,其在白山嘉晨洗煤厂工作,负责采购煤。第六份供述与辩解证实:与第四份和第五份供述与辩解内容基本一致。第七份供述与辩解,证实:公安机关向宫福义出示宫某从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查找提供的2010年向通化铁厂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煤炭销售发票,经其辨认,这些发票都是宫某为了其向通化铁厂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2010年,其通过江源一个姓杨的男子,联系向通化铁厂选煤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煤炭,姓杨男子联系该公司的谁其不清楚,其和公司的人也没有接触。其将煤炭销售给这家公司后,其向宫某说了,让宫某帮其从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发票给这家公司,其去结算煤款,宫某同意了,给其开出了发票,其将发票交给了杨姓男子,他去通化铁厂选煤有限责任公司结算煤款,并将煤款(钱数不清了)交给了其。宫某给其向通化铁厂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开销项发票时该笔业务的进项发票是适用其到朝阳镇第一次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进项发票下账。姓杨男子40多岁,家住孙家堡子购物中心对面住宅楼,现在工作及联系电话不详。4、补充侦查的证据:(1)调取白山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2010年5月、12月账目复印件及该单位基本账户的同期银行交易记录,证实白山市市森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辉南县金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之间无供销及应税劳务业务。(2)辉南县金源煤炭销售公司2010年5月至2012年5月(公司注销月份)的纳税申报表,证实辉南县金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对涉案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向辉南县国税局进行纳税申报,但至公司注销之日止,未缴纳应纳税款。(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4.08”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通报,证实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加大对煤炭等行业查处力度,认真完成协查任务,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及时移送虚开发票犯罪案件。(4)办案说明一份,证实江源区公安局赶赴辉南县检察院后确认,该院无宫福义供述所称的金姓男子,该金姓男子无法找到;辉南县金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存续期间位于辉南县经济开发区,经营期间未开超市;调取辉南县金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2010年5月至注销前的纳税申报表,并咨询江源区国税局工作人员后确认,该纳税申报表能够证实:辉南县金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对涉案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向辉南县国税局进行纳税申报,但至公司注销之日为止,未缴纳应纳税款。(5)办案说明一份,证实本案涉及到的发票出具方辉南县金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未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无法院生效判决。5、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第一次庭审提供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一份,证实江源区公安局确认宫福义支付给姓金的男子19万元后取得涉案两张发票。2、第一次庭审提交两张交款单,证实被告人及家属主动交纳退赃款57008.55元及罚金2万元上述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据以证实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宫福义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张(税额共计247008.55元),并抵扣税款247008.5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宫福义被传唤到案后,在前两次讯问时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第三次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可认定为坦白。鉴于其能够坦白,主动退赃,主动预交罚金,认罪悔罪,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宫福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退还的赃款50008.5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丽华人民陪审员 刘锡全人民陪审员 贾梦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郑惠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