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齐玉珍、王成刚、王晓波、王晓丽与李国辉、满洲里市龙腾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玉珍,王成刚,王晓波,王晓丽,刘晓青,李国辉,满洲里市龙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62号申请执行人:齐玉珍,女,195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申请执行人:王成刚,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申请执行人:王晓波,女,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申请执行人:王晓丽,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刘晓青,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北矿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执行人:李国辉,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执行人:满洲里市龙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申请执行人齐玉珍、王成刚、王晓波、王晓丽与刘晓青、李国辉、满洲里市龙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刘晓青给付赔偿款96082.74元,给付垫付案件受理费4936元及鉴定费4367.5元,执行费1481元由被执行人刘晓青负担。被执行人李国辉、满洲里市龙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晓青自动履行20000元,剩余85386.24元,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刘晓青住房公积85386.24元,偿还对申请执行人齐玉珍、王成刚、王晓波、王晓丽赔偿款,合计105386.24元。执行费1481元由被执行人刘晓青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崇镇审判员 杨俊生审判员 宋圣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日根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