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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曾文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1648号移送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曾文春,男,1971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年11月23日(2005)成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没收被执行人曾文春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曾文春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执行人曾文春因抢劫罪被判无期徒刑,尚在服刑,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成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