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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敬芬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敬芬,郭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749号申请执行人:王敬芬,女,195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二七机车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郭朋,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敬芬与被执行人郭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22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敬芬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朋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王敬芬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欣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