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执恢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才安申请执行朱留朝、周建立、贾新延、张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才安,朱留朝,周建立,贾新延,张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恢108-2号申请执行人:王才安,男,1961年8月1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朱留朝,男,196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周建立,男,195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贾新延,男,1974年8月8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张够,女,197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王才安与朱留朝、周建立、贾新延、张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够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马楼乡营业所604953112210XXXXXX账户内的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国鹏审判员 张新潮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