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谷艳华申请 蒋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艳华,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谷艳华,女,1980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乌审旗非税收入管理局职工,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蒋鹏,男,1988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乌审旗非税收入管理局职工,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谷艳华申请执行蒋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内0626民初14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41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9元、保全费43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分期偿还的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谷艳华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内0626民初1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张 文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振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