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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兵与吴建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决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81执319号本院在执行陈兵与吴建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张明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吴建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周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伟附:吴建耀,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东风西路37号西苑新村11号楼3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6210103312未履行标的;63580.00元及逾期利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