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李兴波、彭洪、云南凸力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李兴波,彭洪,云南凸力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2133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兴波,男被执行人彭洪,女被执行人云南凸力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法定代表人李兴波,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394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尚欠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到期未付租金435657.97元,违约金6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7459元(以435657.97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8日暂计算至2017年8月14日),受理费1209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8056元,合计548262.9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兴波、彭洪、云南凸力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48262.9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蒋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