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彦东与被执行人王向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彦东,王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549号申请执行人杨彦东,男,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王向伟,男,1986年3月5日生,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杨彦东与王向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54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赵青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耀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