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高海涛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1刑初23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海涛,男,1981年5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桓台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海涛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海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4月,被告人高海涛虚构经营铁精粉生意的事实,以虚假的房产证作抵押,以高额盈利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文某信任,与被害人文某签订合伙经营铁精粉协议书,分两次共诈骗被害人文某220300元,后被告人高海涛逃匿。被告人高海涛将所骗资金用于偿还其所借他人高利贷及用于经营其未婚妻玩具商店。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海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文某陈述;证人李某、张某等人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合伙协议、借条、房屋所有权证、查询证明信、存款凭条、银行交易明细、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高海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海涛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海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高海涛退赔被害人文宗瑶经济损失220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吕军红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袁淑萍书 记 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