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与尼玛卓玛、格桑卓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尼玛卓玛,格桑卓嘎,江红,普布次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84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拉萨市林廓西路7号。负责人:李建刚,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尼玛卓玛,女,1974年12月6日出生,藏族,西藏拉萨市人,西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工作人员,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格桑卓嘎,女,1957年9月12日出生,藏族,西藏拉萨市人,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江红,女,1968年6月1日出生,藏族,西藏拉萨市人,西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工作人员,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普布次仁,男,1966年6月1日出生,藏族,西藏拉萨市人,西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工作人员,其他情况不详。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尼玛卓玛、格桑卓嘎、江红、普布次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尼玛卓玛、格桑卓嘎、江红、普布次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撤回对被告尼玛卓玛、格桑卓嘎、江红、普布次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37元,减半收取26.1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自行负担。审判员 索朗德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次 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