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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朝伟与李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朝伟,李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1960号原告:朱朝伟,男,汉族,1973年10月6日出生,住临颍县。委托代理人:宋景涛,临颍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冲,男,汉族,1990年1月19日出生,住临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朝伟诉被告李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朝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朝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朱朝伟承担。审判员  周亚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