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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3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竹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竹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03刑初116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竹雪,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2016年8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3日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7)10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竹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竹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申竹雪在本市云岩区旭东路大吉巷,以1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给王某某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收缴用于贩卖的毒品0.17克,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毒品系海洛因。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申竹雪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申竹雪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指认毒品实物相片,毒品扣押及称量记录,毒品检验报告及收据,前科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竹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0.17克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申竹雪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申竹雪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案,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申竹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代为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