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贵与冯安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冯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211号申请执行人:王贵,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农民,住中江县。委托代理人:宾学友,中江县龙台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执行人:冯安云,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王贵与被执行人冯安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贵依据生效法律文书(2016)川0623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安云给付货款31389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安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23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明审判员 刘昌毅审判员 彭玉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