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7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8-07
案件名称
肖国军与周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国军,周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7031号原告肖国军,男,汉族,1990年1月9日生,户籍地在本市云岩区。被告周兴,男,彝族,1986年2月22日生,户籍地在贵州省黔西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在本市云岩区中山西路18号太平洋大厦。负责人雷文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志敏,女,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地址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商务广场建业国际大厦B座十层。负责人李鸿,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真琳,女,该公司员工。肖国军与周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3日立案。2017年08月14日,肖国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国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计74元,由肖国军负担。审 判 长 孙 颖审 判 员 邵良书人民陪审员 廖永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