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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行终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文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行终14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文利,男,195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上诉人刘文利因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行初50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文利上诉称,原审裁定书第二自然段已经清楚地载明了上诉人起诉的事实根据,但在第三自然段却否定了其自行认定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文利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申请公开“2009年至2010年期间,占用南大桥村集体土地约60亩建造‘居然之家’商业大厦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的政府信息。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编号:(2017-009)《依申请公开告知书》,要求刘文利对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进行更改和补充。现刘文利诉请要求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缺乏事实根据。刘文利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志飞审 判 员  薛 征代理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双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