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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文江镇中心街。法定代表人郭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郑泽芬,女,生于1960年9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执行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泽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280000元、利息86158.41元及负担诉讼费3492.5元。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以执行财产难以变现、执行较为困难为由,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1525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对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80000元、利息86158.41元��负担诉讼费3492.5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黄 英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