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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黑龙江玖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曲庆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玖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曲庆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2512号原告:黑龙江玖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清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曲庆双,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原告黑龙江玖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曲庆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玖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黑龙江玖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福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一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